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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快遞-寫出你超super的創作!】拍照分享抽獎活動

  • 活動名稱:【文化快遞-寫出你超super的創作!】拍照分享抽獎活動
 
  • 活動日期:即日起-2020/5/31(日) 23:59
 
  • 活動辦法:
  1. 活動期間在5 月號《文化快遞》「2020臺北藝術節」廣告頁中,上圖空白格中填上你的趣味對話文字。
  2. 將成品拍照上傳至個人FB,分享時標記#2020臺北藝術節,並設為公開,即可參加抽獎。
  3. 將抽出5位幸運參與者,贈送「臺北表演藝術中心」限定文具組乙組。
  4. 活動辦法依本頁面公佈為準。參加本活動前,請務必詳閱本活動辦法內容,當您提供相關資料參加本活動時表示已同意『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與書面同意書』內容。
 
  • 備註:將於6/13前臺北藝術節粉絲團公佈中獎名單,得獎者請於6/15前將真實姓名、地址、電話私訊至臺北藝術節臉書,做為聯繫及獎項寄送之用,未於時限內提供或提供不完整則視為放棄得獎資格。獎項預計於6/30前寄出。
 
  • 注意事項
  1. 活動辦法及中獎名單依臺北藝術節臉書粉絲團之公告為準。
  2. 本活動不限制上傳照片之次數,但同一人僅能獲獎一次,不得重複中獎。經檢舉或查證活動參與者有直接或間接以不正常之手法進行影響本活動公正性或正常運作之行為,主辦單位有權取消抽獎資格的權利,不得有異議。
  3. 得獎者同意配合主辦單位將得獎者名單公佈於平面廣告、新聞發佈與活動網站,以作為活動宣傳。
  4. 活動參與者為參加本活動上傳之照片(以下稱「該著作」),均視為同意主辦單位得以各種管道或印刷方式呈現該著作之全部或部分內容並可公開發表,且可無須再通知或經由活動參與者同意。
  5. 所有得獎者之領奬資格,須經主辦單位查驗審核,如:基本資料..等。經主辦單位查驗審核判定資格不符,或中奬者自願放棄領獎資格者,將不進行網路公告,主辦單位亦不再通知。
  6. 參與者同意所提供的參與者資料皆為真實,且並未冒用或盜用任何第三人之資料,如冒用或盜用任何第三人資料之法律責任由參與者自行負責,概與主辦單位無關。
  7. 活動參與者需擔保該著作,應為參與者自行創作之原創作品,或已合法取得相關權利人(包括但不限於肖像權人或著作權人等)之同意或授權;且無不法侵害他人肖像權、著作權或其他權利之情事,否則請勿上傳。若活動參與者違反本條之擔保事項而致主辦單位遭受損害時,活動參與者應賠償主辦單位因此所遭致之一切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對第三人之賠償、律師費用等)。主辦單位如因該著作而遭致任何第三人控訴侵害著作權及其他相關權利時,得立即以書面通知活動參與者,活動參與者應無條件協助主辦單位處理解決。活動參與者並同意主辦單位得依自己之判斷與第三人達成和解之協議,但活動參與者應負擔主辦單位所同意之合理賠償金額。
  8. 該著作內容不得涉及色情、血腥暴力、誹謗、人身攻擊、宗教與政治議題、妨礙社會正當風氣、違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違反中華民國法令規定等情事之畫面。如有違反前述規定之情形時,一經發現或經第三人檢舉,主辦單位除得立即取消參與者之參賽與得獎資格外,並得追回得獎獎項。
  9. 本活動如有任何因電腦、網路、電話、技術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之事由,而使參與者所登錄之資料有所遺失、錯誤、無法辨識或毀損所導致資料無效之狀況,主辦單位及活動小組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參與者與得獎者亦不得異議。主辦單位將不做任何通知。
  10. 本活動獎項以實物為準,獎項均不得轉換、轉讓或折換現金,主辦單位保留更換等值獎項之一切權利。
  11. 獎項配送地點僅限台灣、金門、澎湖、馬祖地區。並依得獎者所提供之得獎者資料之居住地址為奬項配送地址,主辦單位將不負擔贈品無法送達之一切責任。
  12. 寄送贈品過程中,若發生任何毀壞、錯遞、延遲、遺失或遇不可抗力之因素..等,非主辦單位疏失造成者,主辦單位恕不負責。
  13. 主辦單位保留隨時修正、暫停或終止本活動之一切權利,如有變動將另行公告於臺北藝術節臉書粉絲團。
 
  •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與書面同意書】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以下告知事項請參與者(以下稱台端)詳閱:

一、告知事項:
  1. 蒐集個人資料單位: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臺北藝術節(以下簡稱本單位)。
  2. 蒐集之目的:行銷或促銷活動。
  3. 個人資料之類別:包括個人資料中之識別類(姓名、電話、居住住址、個人臉書ID)。
  4.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自台端參加臺北藝術節粉絲團贈獎活動之日起至2020臺北藝術節活動結束(9/13)後三個月止。
  5.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本單位營運範圍,僅限於台灣、金門、澎湖、馬祖等地區利用,且不會移轉至其他境外地區利用。
  6.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及方式:由本單位該業務承辦人員於辦理該活動之特定目的(含獎項贈送)必要範圍內,依通常作業所必要之方式利用此個人資料。
  7.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台端得向本單位承辦該項業務單位(活動服務信箱service@tpac-taipei.org)提出申請,以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或補充/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個人資料內容之一部或全部。(註:參與人申請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時,將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台端填寫個人資料後,以任何方式遞送至本單位收執時,均視為台端已同意其所填寫之個人資料,供本單位於辦理上傳照片抽好禮活動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處理及利用;此外,台端可自行決定是否填寫相關之個人資料欄位,若台端選擇不願填寫,將無法參加本次活動所提供之相關服務。

三、個人資料安全措施:本單位將依據相關法令之規定建構完善措施,保障台端個人資料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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